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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培训中心与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期满后自动续租20年”的约定是否有效,从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2004年6月1日,A公司(时为“某农场”)与C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20年(2004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补充协议:2004年7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主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A公司)应当允许乙方(C公司)续租,期限仍为20年,续租起算时间为2024年6月1日。”

主体变更:2005年9月25日,经三方协议,C公司在原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B公司。

纠纷起因:租赁期限届满前,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上述续租20年的约定无效。

主要争议:

2004年《补充协议》中关于续租20年的约定,其法律性质是独立的“预约合同”,还是主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本约)。该约定是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强制性规定。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自2024年6月1日之后的租赁期限部分无效。B公司(某培训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补充协议》中关于续租的条款是独立的“预约合同”,而非对主合同租期的直接延长,试图规避二十年期限限制。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协议性质为预约:认为《补充协议》仅是为2024年主合同到期后“预约”了一个交易机会,设定了续租意向和租金标准,但明确要求“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符合预约合同特征。预约合同的期限应独立计算,其约定的20年并未超过法定上限。

主张未规避法律:辩称在租赁期开始仅52天后签订该协议,是为保障其前期巨大投入(建造房屋)的长期回报,是商业安排,并非“意图规避”法律。

否定一审主观臆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意图规避”法律规定,属于对签约方主观意图的臆断。

2.被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持法律规定,主张续租约定实质构成变相的超长期租赁,应属无效。

具体主张与理由:同意一审判决。认为在主合同刚签订一个多月、远未到期时,即通过补充协议强制设定了20年后的续租权利,并使用“应当允许”的强制性表述,这实质上是将租赁期限变相延长至40年,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强制性规定,超过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3.法院审理思路:

探究条款实质,否定“预约合同”抗辩:法院未采纳B公司关于“预约合同”的主张。其核心逻辑在于对条款文义和效果的实质性审查。法院指出,条款中“应当允许”一词,在法律上为出租人(A公司)设定了强制性的义务,剥夺了其届时是否续租的选择权。尽管约定“另行签订协议”,但关于核心的租期(20年)和租金已提前锁定,这使得所谓的“另行签订”仅具形式意义。

适用禁止变相超期租赁原则: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立法目的,指出其核心在于“避免变相约定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本案中,在主合同刚开始履行时,即通过补充协议以强制性义务的方式提前安排好了下一个20年的租赁,实质上构成了一个跨越40年的长期租赁安排,恰恰属于法律意图禁止的“变相”延长租期的行为。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2004年6月1日的《合同书》和2004年7月23日的《补充协议》中,租赁期限自2024年6月1日之后的部分无效。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元,由上诉人B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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