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莉律师 09:00-21:59
白小莉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61229663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郭某与A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1年8月29日,出租人A公司与承租人郭某(经营晶品假日酒店)签订《租赁合同》,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用于经营商务宾馆,租期15年。合同约定房屋经鉴定为危楼,需由郭某加固后使用。签订合同前(2007年),该房屋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鉴定意见建议“应予以拆除”、“尽快拆除全部结构”。合同签订后,郭某委托B公司对房屋进行加固施工。2012年1月3日,在加固施工过程中,房屋倒塌。

主要争议:

1.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应如何划分;

3.双方主张的各项损失(房屋损毁损失、排除危险费用、租金损失、保证金返还、郭某的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诉讼过程:

郭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A公司反诉要求郭某赔偿房屋损失等。一审判决合同有效,判令郭某赔偿A公司。二审改判合同未实际履行,郭某赔偿A公司。双方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与法院审理思路

1.申请人(郭某)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因标的物违法(危房)且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将全部责任归于出租方。

具体主张:

主张合同无效:援引相关规定,强调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案涉房屋为应拆除的D级危房,A公司隐瞒真实状况出租用于经营宾馆,危及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

主张对方全责:认为A公司明知房屋危险仍出租,是导致合同无效及后续一切后果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返还全部保证金并赔偿其装修等损失。

否认自身赔偿责任:辩称房屋倒塌系其自身危房状态所致,与加固施工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有效,并将房屋倒塌及损失责任完全归于承租方的加固施工。

具体主张:

主张合同有效: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由承租人负责加固,经加固合格后房屋即可安全使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主张对方违约/侵权:强调房屋是在郭某委托的加固施工过程中倒塌,郭某未按约定将加固方案报其认可,存在选任、监督过失,构成违约和侵权,应赔偿房屋价值损失、其支付的排除危险费用及租金损失。

否认自身过错:已履行告知义务,且D级危房经科学加固后可继续使用,其出租行为无过错。

3.法院(再审)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效力审查:案涉房屋是经鉴定应立即拆除的D级危房,其出租用于经营宾馆,将对不特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依据《合同法》第52条,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这一定性彻底改变了案件审理的基础。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过错与责任划分: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依据《合同法》第58条处理。

过错认定:A公司作为产权人,明知房屋应拆除仍出租牟利,负主要过错。郭某作为承租人,在已知是危房的情况下,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同意承租用于酒店经营,亦有过错。

损失处理:基于上述过错划分,法院对双方损失请求进行了“双向驳回”。

财产返还:因合同无效,A公司基于合同收取的220万元保证金应予返还。

三、案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撤销一、二审判决,予以改判。

2.核心判项:

确认郭某与A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A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郭某返还保证金220万元。

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索赔各项损失的反诉请求)。

3.诉讼费用: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白小莉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律师事务所
    • 18612296630
    • 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627分 (优于72.3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9.98%的律师)

    版权所有:白小莉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720 昨日访问量:3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