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国家煤炭产能政策调整,导致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的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2017年8月,A公司、B公司与D公司签订《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产能置换指标219万吨/年,用于C公司(由D公司设立)的某甲煤矿建设,总价24,309万元,单价111元/吨。2018年11月,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C公司。合同约定“最终交易指标以国家能源局认可的指标数量为准”。
履约与纠纷:履行中,因A、B公司就其中5处煤矿违规领取了国家财政奖补资金,导致可用于置换的指标大幅缩水。2019年6月,A、B公司与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转让指标数量变更为97.2万吨/年,但未就变更后的价款达成一致。此外,C公司利用2018年新出台的产业政策,以A、B公司关闭煤矿的剩余产能成功报批了新的某乙煤矿。双方就合同价款、某乙煤矿是否应支付对价及金额产生争议。
主要争议:
1.某乙煤矿的成功开办是否使用了A、B公司的产能置换指标,C公司应否就此支付对价。
2.案涉《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的最终交易标的及价款应如何确定。
3.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诉讼过程:
A、B公司起诉要求C公司支付剩余价款20,662.6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C公司支付97.2万吨指标的剩余款项71,428,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了A、B公司关于某乙煤矿的对价请求。A、B公司及C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B公司)方:
核心策略:主张某乙煤矿的成功开办直接利用了其关闭煤矿的剩余产能,C公司应就使用的159.95万吨/年指标按原合同单价支付对价。
主张与理由:
指标关联性:强调某乙煤矿的产能指标来源于其关闭退出产能大于某甲煤矿新增产能的差额部分,二者具有直接关联。
合同约定:认为最终交易指标应以国家能源局认可的为准,而国家能源局批复认可了某甲、某乙两矿的指标,故总价款应按两矿指标之和计算。
否认违约:主张违规领取奖补资金一事在合同签订时对方即已知晓。
2.被上诉人(C公司)方:
核心策略:切割某乙煤矿与本案合同的关联,主张仅需支付97.2万吨指标的对价,且对方违约应赔偿损失。
主张与理由:
政策红利归属:主张某乙煤矿指标系国家2018年新政赋予优质产能企业的政策性红利,与A、B公司的关闭产能无关,利益应归其独享。
对方违约:指出A、B公司违规领取奖补资金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不得不高价另行购买121.8万吨指标,造成损失。
价款确定:主张合同标的已通过补充协议变更为97.2万吨,价款应据此计算。
3.法院审理思路:
定性纠纷:认定本案为兼具政策性、有偿性与公益性的“双碳”领域新类型案件,处理应遵循尊重国家政策、把握政策脉络、兼顾双方利益平衡三项原则。
认定多因素贡献:法院认为某乙煤矿的成功开办是宏观政策调整、A、B公司关闭退出产能的客观前提、C公司自身优质条件、以及把握政策窗口期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否定了C公司关于纯属其自身政策红利的说法。
划分责任与利益:一方面,认定A、B公司违规领取奖补资金导致指标缩水,构成违约。另一方面,认为C公司利用A、B公司关闭产能剩余部分开办新矿获利,若利益全归C公司,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有违公平。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撤销一审判决。
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A公司、B公司转让款71,42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分段适用贷款基准利率及LPR)。
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A公司、B公司补偿款4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分段适用贷款基准利率及LPR)。
驳回A公司、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3,899元,由A、B公司负担569,185元,C公司负担604,71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17,757.5元,由A、B公司负担351,701.5元,C公司负担366,056元。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