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2024年1月,张某通过某平台直播间,向B商行购买定制翡翠手镯毛坯并支付加工费,总价20万元。
核心约定:B商行主播在直播中宣称手镯“达到玻璃地”。交易过程中,B商行客服向张某发送了《定制确认书》,载明商品天然特性、可能存在的尺寸色差,并约定“商品不退不换”,张某回复“同意”。
履约情况及纠纷起因:张某收货后,认为实物手镯的种水、透明度等与宣传的“玻璃地”不符,实物仅为“冰地”,感到失望,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主要争议:
1.张某是否有权以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解除买卖合同。
2.B商行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B商行已尽告知义务,且手镯经检测为“翡翠A货”,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张某)方:
核心策略:提交新证据,证明对方宣传不实,商品实际品质与约定不符。
主张与理由:
宣传与实物不符:在二审提交了直播录屏,证明B商行主播明确宣传案涉手镯“达到玻璃地”;同时提交第三方鉴定报告,证明实物手镯仅为“冰地”,远低于宣传标准。
对方未尽告知义务:主张B商行作为专业销售方,利用信息优势,未就“玻璃地”、“冰地”等关键质量分级差异进行详细说明,侵犯其知情权。
主张法定解除权:认为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被上诉人(B商行)方:
核心策略:坚持合同为定制商品,已履行告知义务,货物符合约定。
主张与理由:
已告知风险:强调在销售过程中已反复告知翡翠的天然特质,并通过《定制确认书》明确了定制商品不退不换,张某已确认同意。
货物符合基本约定:提交检测证书证明手镯为天然“翡翠A货”,符合双方关于商品真伪的基础约定。
否认宣传欺诈:辩称直播介绍与案涉手镯无关,或仅为描述性语言,不存在欺诈故意。
3.法院审理思路:
审查宣传内容与实际品质:二审法院采纳张某提交的新证据,确认了B商行“达到玻璃地”的宣传事实,并通过鉴定报告认定了实物仅为“冰地”的客观品质。法院认为,两者在行业标准上存在明显等级差异。
界定经营者告知义务与消费者知情权:法院认为,翡翠商品专业性强,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B商行作为经营者,不仅应保证商品真伪(A货),更有义务全面、真实地告知商品的质量等级等关键信息。其笼统宣传“玻璃地”后又仅以“A货”检测结论应对,且《定制确认书》未解释质量分级,不足以弥补其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
区分违约责任与欺诈责任:法院认为,B商行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宣传的质量要求,致使张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但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B商行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故意”,故对其“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撤销一审判决。
解除张某与B商行之间的买卖合同。
B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退还货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2月3日(张某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三倍赔偿金的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2元,由张某负担8,851元,B商行负担2,95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2元,由张某负担8,851元,B商行负担2,951元。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