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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房屋腾退安置引发的长期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腾退安置引发的长期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B公司(出租人)与A公司(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租赁涉诉房屋(签约时面积暂写为317平方米),租期3年,并明确了三年固定的年租金数额(第一年194,236元,第二年344,236元,第三年694,236元)。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若房屋交付延迟,租期相应顺延,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支付了押金和首年租金。后经测绘,房屋实际面积为359.6平方米。B公司要求按此面积重新核算租金并签订补充协议,遭A公司拒绝。B公司遂拒绝交房,并于2021年12月发函解约。涉诉房屋一直空置。

主要争议:

1.A公司已付款、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房的情况下,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2.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年金额计算,还是应根据实测面积重新核算;

3.A公司主张的仓储费、员工费、律师费等损失应否支持;B公司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交房并赔偿损失;B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索赔空置损失。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交付房屋、合同继续履行(租期顺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A公司、B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A经营部)方思路:

核心策略:强调合同订立背景的特殊性(腾退安置),主张B公司恶意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并全面赔偿。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对方恶意违约:认为B公司以面积差异为由拒交房屋是借口,实质是意图毁约。其行为导致A公司无法开业,造成仓储、员工工资等持续损失。

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认为租金已在合同中明确为固定数额,是综合考虑腾退补偿、历史合作关系后的“一揽子”优惠价格,与面积轻微误差无关。B公司必须依约交房。

主张赔偿各项损失:要求B公司及C中心连带赔偿其家具仓储费、停业期间员工工资、律师费、公证费等实际损失。

2.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基础(面积与单价)已变化,对方不配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赔偿。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租金需重算:认为租赁核心是面积与单价。合同约定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现实测面积增大,租金理应相应增加。A公司拒绝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构成违约。

主张合同应解除:认为长期争议已使双方丧失信任基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发出的解约通知应属有效。

主张对方赔偿损失:要求A公司赔偿房屋长期空置的租金损失及相应利息。

3.法院(二审)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首先,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指出本案租赁关系源于腾退安置这一特殊背景,涉及临时安置、停业补偿、医保定点等多重利益,并非单纯的商业租赁。因此,不能仅因面积差异导致的微小租金争议就否定整个合同。B公司拒交房屋导致合同搁置数年,本身有违诚信。

关于租金计算标准:经审查合同文本,虽然提及面积“以测绘为准”,但租金条款明确载明的是三年固定的年租金数额,并未约定每平方米单价。结合签约时房屋已基本完工、双方已确认位置并约定固定租金的事实,法院认为这体现了双方对总价款的最终合意,面积测绘仅具参考意义,不构成变更租金的条件。

关于损失赔偿的认定:对于A公司主张的仓储费、员工费,法院认为在《腾退协议》中已通过提供临时安置房和85万元租金抵扣的方式给予了补偿,不应重复主张。律师费、公证费非因违约直接必然产生的损失,不予支持。对于B公司主张的空置损失,因其拒交房屋行为本身缺乏合法依据,故其后果应自行承担,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B公司向A公司交付涉诉房屋,并自实际交付日起计算两个月免租期及三年租期;A公司按原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驳回A公司、A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即索赔仓储费、员工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驳回B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即确认合同解除、索赔空置损失及利息)。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4元,由A公司及A经营部共同负担25,394元,由B公司负担19,010元。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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