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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方(A公司)拖欠首期租金,出租方(B公司)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21年2月10日,出租人B公司与承租人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案涉房屋用于酒店经营,租期10年,自2021年3月1日起。合同设定了免租期,并约定A公司应于2021年3月15日支付首期六个月租金。若A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B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A公司支付了保证金377,840元,但未按约支付首期租金。B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若A公司于4月20日前未付清租金,合同自4月21日解除。A公司未付款,双方就合同解除、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主要争议:

1.案涉《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

2.A公司未支付租金是否构成违约,其以B公司提供的房屋文件(产权证、消防备案、规划性质)存在问题为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

3.违约金是否过高及A公司已付保证金应否返还。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于2021年8月4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解除,判令A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

核心策略:主张B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存在根本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拖欠租金具有正当理由。

主要主张与理由:

主张对方违约:认为B公司出租的房屋无产权证,其提供的两份消防备案表记载不一致,且房屋规划性质为“办公”而非“商业”,无法用于酒店经营,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自2021年4月1日解除。

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因B公司违约在先,其暂停支付租金属于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索赔与退款:反诉要求B公司返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被上诉人(B公司)方:

核心策略:坚持A公司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其解除合同合法有效。

主要主张与理由:

对方根本违约:指出A公司经催告后仍未支付首期租金,已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其发函解除合同合法有效。

风险已告知:强调合同已明确载明房屋无产权证,且其已提供相关建设审批及消防备案文件,办证义务及风险由A公司自行承担。周边同类房屋正常经营酒店,证明无履行障碍。

追究违约责任: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效力与告知义务:法院审查合同文本,认定其中已明确载明“本合同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且乙方(A公司)已经充分了解”,且约定了A公司需自行完成各项审批。故A公司签约时对房屋状况及自身办证义务是明知且接受的。

关于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认定: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的消防备案表差异,经消防部门说明属正常录入流程所致,内容不矛盾;其主张的“办公”规划性质与“酒店”经营冲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行政上的绝对禁止。因此,A公司主张的履约障碍不成立,其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依约发出解除通知,A公司收到后未按要求付款,解除条件成就。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发出的解除通知已送达A公司,且所附条件(4月20日前付款)因A公司未履行而成就,故合同应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

关于责任承担:A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应支付欠付至解除日的租金。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合同履行、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予以采纳,并无不当。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

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即: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21年3月1日至4月20日的租金316,764.57元、违约金680,112元;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A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A公司负担。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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