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人(B代表处)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拒绝支付费用、接收房屋,出租人(A公司)主张其违约并要求赔偿的纠纷。
基本事实:
2018年8月1日,出租人A公司与承租人B代表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B代表处办公使用。合同约定了租金、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时间,并明确B代表处需支付租赁保证金。合同约定,若因B代表处原因导致交付延迟,各项期限不予顺延;若其拖欠费用达30天以上,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当于四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B代表处未按约支付首期租金、管理费及租赁保证金。A公司多次催缴。B代表处于2018年9月29日口头表示不再承租,并于11月2日书面回函否认付款义务。A公司遂提起诉讼。
主要争议:
1.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B代表处未付款、不接房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
本案为A公司提起的一审诉讼。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B代表处及其总公司B公司连带赔偿违约金818,028元及经济损失409,014元。B代表处到庭应诉并答辩,B公司经传唤未到庭。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公司)方:
核心策略:坚持合同有效,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主张与理由:
合同有效: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对方违约:指出B代表处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首期款项及接收房屋,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
索赔依据:依据合同第14.4款,主张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要求支付相当于四个月租金、管理费之和的违约金。同时,主张因房屋空置产生了实际经济损失。
2.被告(B代表处)方:
核心策略:从根本上否定合同效力,并主张未实际履行。
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无效:其作为外国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租赁房屋应委托指定外事单位办理,自行签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否认违约事实:主张合同签署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A公司未交付房屋,其也未使用房屋、支付租金,故不存在违约。
质疑损失:认为房屋始终由A公司控制,其可随时另租,所谓空置损失是A公司未及时止损所致。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认定: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须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代表处援引的《暂行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违约事实与责任认定:法院认定,B代表处未按约支付款项,并在合同履行初期即明确表示不再承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根据有效合同约定,其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损失赔偿的裁量:法院采纳了B代表处关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抗辩。认为A公司在对方明确表示不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根据《合同法》减损规则,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法院支持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请求,但驳回了其另行主张的经济损失请求。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B代表处、B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违约金818,028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赔偿经济损失409,014元的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5,843元,由A公司负担3,863元,由B代表处、B公司连带负担11,980元。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