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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8年1月29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涉案房屋用于开办幼儿园。后经两次协议,合同承租方权利义务最终转移至A公司。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按面积计算的租金标准,但未约定户外场地。A公司对房屋门前户外场地进行了封闭使用。2021年,因小区居民投诉,该户外场地被证实为消防通道,B公司遂在两侧加装大门恢复通行。A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停止支付租金。

主要争议:

1.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是否包括房屋门前的户外场地;

2.在户外场地被恢复为消防通道后,A公司停止支付租金的行为性质

诉讼过程: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应支付租金215万余元及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户外场地是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受挫,其停付租金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存在口头约定与行业惯例:认为开办幼儿园必须拥有户外活动场地是行业常识,双方磋商时已就此达成合意,B公司对此知情并默许其使用长达4年,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主张对方隐瞒关键信息构成违约:指控B公司签约时未告知户外场地为消防通道,且提供的合同附图未予标注,构成隐瞒甚至欺诈,导致合同基础丧失。

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认为在发现户外场地为消防通道、无法安全封闭使用后,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B公司已丧失履约能力,故有权中止履行(停付租金)。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守合同书面约定,主张对方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

具体主张与理由:同意一审判决。认为租赁合同明确限定了租赁标的物为“商铺”及具体面积,租金计算也仅依据该面积,从未将户外场地写入合同或计入租金。A公司自行封闭公共区域使用,风险应自担。其以合同外事项为由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明确违约。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租赁范围的认定:法院指出合同条款、附件及后续补充协议均仅载明室内商铺面积,且约定租金面积小于产权证面积,更无只字提及户外场地。对于A公司主张的口头合意,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因利害关系证明力弱,且聊天记录反而显示其曾要求将户外使用写入合同但遭B公司以“合同文本不能变”拒绝,恰恰证明该合意并未达成。因此,户外场地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

关于不安抗辩权与违约的认定:法院认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约能力的现实风险。本案中,租赁合同的核心义务是B公司交付房屋、A公司支付租金。户外场地既非租赁标的,其用途变化不构成B公司就“房屋租赁”主要义务的履约能力丧失。A公司作为专业的幼儿园经营者,应对合同未约定户外场地的风险有预期。法院同时指出,A公司停付租金始于2021年5月,而户外场地被安装大门恢复通行为2021年10-11月,时间上也不支持其是因该事由行使抗辩权。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A公司支付B公司拖欠的租金2,151,035.1元(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A公司支付B公司违约金(以各期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37,048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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