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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公司与B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02年2月26日,承租人A公司与出租人B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租赁B公司约3亩土地,租期25年(2002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年租金6000元。合同约定A公司可自建办公用房,期满不续租时投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A公司在租赁期间陆续投资建设了数千平方米房屋,但均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房屋分别于2018年、2022年被作为违法建设拆除。

主要争议:

1.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中,超过20年的部分是否有效;

2.对于因无规划许可被拆除的房屋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及如何赔偿;

3.A公司主张的经营损失(含转租租金损失)应否支持。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房屋损失225万余元及经营损失9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超过2021年12月31日的部分无效,并酌情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2018年拆除房屋的部分损失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租期合法有效,B公司应对其投资损失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适用《土地管理法》:认为涉案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应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故25年租期有效。

主张B公司违约/有过错:指出建房已获B公司同意并写入合同,B公司未履行监督、协助办证义务,且其在合同期满前后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合同无效及房屋被拆的损失应由B公司负责。

主张全面赔偿:要求B公司赔偿其全部房屋建设投入损失以及因房屋被拆无法继续转租的经营损失。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超期部分法定无效,损失系A公司自身违法建设所致。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部分无效:认为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依法无效。

否认自身责任:辩称合同未允许其违法建设,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是导致房屋被拆的直接原因,损失应自行承担。

否认经营损失:A公司主张的经营损失不予认可。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效力:二审法院严格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认定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涉案土地并未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适用《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长期限的规定。

对于2018年拆除的房屋: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建设方,未办理合法手续应负主要责任;B公司作为出租方,负有监督义务而未履行,应负次要责任。一审酌情判令B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5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对于2022年拆除的房屋:首先,双方对合同超期部分无效均有过错。其次,A公司在合同期满前仍进行建设、装修,对损失扩大有责任。最后,B公司对A公司扩建部分未办合法手续同样有过错。综合三方过错,二审改判B公司对2022年拆除部分的损失另行赔偿15万元。

关于经营损失: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A公司以此主张经营损失缺乏合法基础,且其举证不足,故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撤销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

2.核心判项: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含2018年拆除部分损失50,000元及2022年拆除部分损失150,000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主要由A公司负担,B公司负担少部分。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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