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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心)与B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标的物为违法建筑导致合同无效后,关于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纠纷。

基本事实:

2011年7月26日,A中心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A中心将一处场地及地上建筑物交付B公司使用20年,B公司支付使用费。合同约定未经A中心同意,B公司不得在场地内增、改任何建筑。B公司在使用期间对场地进行了多项建设与改造。2019年,因地上物无合法手续,A中心通知B公司腾退,涉案建筑后被拆除。B公司遂起诉要求A中心及土地原权利人C公司赔偿其建设投资等损失。

主要争议:

1.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各方过错如何认定。

2.B公司所主张的“基础设施建设款、房屋加固费”等损失是否属于应由A中心赔偿的范围。

3.C公司作为土地原权利人,是否应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A中心赔偿B公司部分扩建费723,728元及搬家费31,400元。A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中心)方:

核心策略:主张B公司自行建设的损失应自负,其无需赔偿。

主张与理由:

否认赔偿责任:指出B公司自行建设的部分建筑(如2、4号楼)无合法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及法规,相关损失应自行承担。

强调合同禁止:合同已明确禁止B公司擅自增扩建,A中心无法定义务制止,B公司违约建设的后果不应由A中心承担。

质疑损失依据:认为一审认定的损失金额证据不足,部分费用与增扩建无关或发生在租赁期开始前。

2.被上诉人(B公司)方:

核心策略:主张其投资损失应获赔偿,A中心存在过错。

主张与理由:认为其对涉案场地进行了长期投资,A中心作为出租人及国有土地管理人,知晓并默许了其建设行为,对合同无效及损失产生存在过错。

3.被上诉人(C公司)方:

核心策略:主张自身无责。

主张与理由:辩称其与B公司早年的合作协议因故未实际履行,且其并非案涉租赁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4.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因租赁标的物(地上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A中心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赔偿责任的核心审查:B公司未能证明其建设、加固行为经过了A中心的同意。B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加固是由于A中心拒绝履行维修义务的必要行为。因此,B公司就此主张赔偿,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过错关联性判断:一审法院认为A中心“未尽到权利人责任、未制止增扩建”存在过错。但二审法院纠正指出,该“过错”与B公司“主张赔偿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固费用”这一具体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A中心的过错不直接导致其需为B公司未经同意的建设行为买单。

必要损失的支持:对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搬家费损失,法院认定为必要损失,予以支持。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A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B公司搬家费31,400元。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关于A中心给付B公司扩建费723,728元的判项。

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85元,由A中心负担585元,B公司负担40,7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85元,由A中心负担585元,B公司负担40,700元。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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