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房屋涉及违建整改、政府整治,导致长期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引发的关于合同解除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的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07年12月11日,B公司(出租人)与A公司(承租人)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出资在B公司土地上建造管理用房用于经营,房屋产权归B公司,租期20年。A公司依约出资建造房屋并经营高尔夫练习场。2017年底起,B公司多次发函,以政府整治高尔夫球场、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为由,要求A公司停业腾退。2019年7月,A公司停止经营。后涉案房屋部分被拆除整改。
主要争议:
1.B公司以A公司“违法经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是否成立;
2.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应由谁承担,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合同解除后,双方各项损失应如何认定与分担。
诉讼过程:
B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A公司反诉要求B公司返还租金、赔偿建设投入、会员退费、员工工资及可得利益等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双方互负给付义务。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对方违约,要求全面赔偿己方损失,并免除己方付费责任。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对方违约解除:认为B公司以其“违法经营”为由解约不成立,且B公司2019年5月断电等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主张对方应赔偿全部损失:要求B公司赔偿其建设投入、会员退费(视为其收入)、员工工资、广告费及合同剩余期限的可得利益损失。
否认己方付费义务:主张已于2019年7月停止经营,此后未占用房屋,不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且B公司应返还已付租金。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政策原因无法履行,自身不违约,仅依公平原则承担部分损失。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无法履行:认为因国家高尔夫球场整治政策及房屋违建整改,合同基础丧失,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解除。
否认自身违约:辩明清退行为系执行政策,断电等措施具有合理性,不构成违约。
仅同意补偿直接损失:仅同意在公平原则下补偿对方部分建设残值和员工工资,认为会员预付费未消费不属于A公司实际损失,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不应支持。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解除原因与责任:法院未采纳任何一方关于对方违约导致解约的主张。核心判断是:综合政府整治文件、房屋实际被拆除整改等证据,认定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在此前提下,双方均同意解除,法院予以确认,并以此为基础处理后续问题。
关于损失赔偿的公平裁量:在认定双方均无违约过错的基础上,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各项损失请求进行裁量。
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2019年7月停止经营,但其物品一直未搬离,实际控制着房屋,直至2022年7月才腾退。因此,其应当支付此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一审在计算时已综合考虑其已付款、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降低了标准,并无不当。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确认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4日解除。
A公司腾退并将房屋交还B公司。
A公司支付B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截至2021年11月25日为8万元,此后按每月2万元计至实际腾退日)。
B公司支付A公司建设投入损失179万元、员工工资损失5万元。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41,412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