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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就租金支付、合同效力、违约金等产生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6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涉案房屋。2020年6月27日,经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承租方变更为B公司。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2021年租金52万元。B公司仅于2020年12月25日支付了41666元。2020年12月31日,房屋发生漏水。2021年1月27日,A公司以B公司拖欠租金为由发出《律师函》,通知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B公司未按期腾退房屋。

主要争议:

1.案涉租赁合同是否因房屋为违法建筑而无效;

2.租金支付方式是否已由“年付”变更为“季付”;

3. 新冠疫情、房屋漏水等是否构成减免租金的理由;

4. 合同解除后的租金及违约金金额应如何确定。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支付欠租、违约金并腾房。B公司反诉要求赔偿漏水损失,但因未缴费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支持了A公司部分诉讼请求。A、B两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守合同约定,主张对方根本违约,要求全额支持其诉请。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违约事实明确:依据合同约定,指出B公司未在2020年12月1日支付租金,经催告后仍未足额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主张应全额计费:认为一审法院酌情减免租金(占有使用费)缺乏依据,主张B公司应支付合同解除前的全部欠租、滞纳金及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

主张全额违约金:认为B公司拖欠租金是根本违约行为,应依约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一审酌减为3万元不当。

2.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多角度否定或减轻自身付款责任,并将违约责任引向出租方。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无效:二审提交新证据,称涉案房屋无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无效。

主张租金支付方式变更:提交转账记录,主张租金支付已在实际履行中由“年付”变更为“季付”,其不构成逾期付款。

主张应减免租金:以新冠疫情、房屋漏水造成其经营损失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并认为漏水损失应抵扣租金。

否认违约:基于以上理由,认为己方不构成违约,A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亦无需支付违约金。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二审法院首先审查合同效力。经查,A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公司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维持合同合法有效的认定。

关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法院认为,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租金,已逾期超过7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A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合法有效,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B公司关于支付方式变更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关于费用与违约金的综合裁量:在责任认定基础上,法院综合考量履约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

B公司腾退并交还房屋。

B公司向A公司支付2021年9月30日前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30万元,并按月支付此后至实际腾退日的占有使用费。

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1元,由A公司负担3,861元,B公司负担8,200元。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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