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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出租人(B公司)在租赁期内单方中止供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继而引发的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6年7月1日,出租人B公司(原乐天公司)与承租人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155平方米场地用于经营星巴克,租期15年。A公司负责承担为引进星巴克所需的场地工程改造费,预算75万元。B公司保证水电正常供应。A公司进行了工程改造并支付费用。2019年5月,B公司以“消防、电路安全隐患检修”为由对包含案涉场地在内的门店停电,并长期未能恢复,导致A公司无法经营,其与次承租人星巴克的转租合同亦无法履行。A公司遂起诉。

主要争议:

1.B公司应赔偿的具体数额。

2.A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应否支持及如何计算。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B公司赔偿A公司工程改造费27万元及预期利益损失30万元。A公司认为工程改造费赔偿过低,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

核心策略: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补强支付凭证,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工程改造费,应获全额赔偿。

主张与理由:

补充支付证据:提交前法定代表人谢某的银行转账记录(40万元)及证人证言,证明工程改造费75万元已通过公司账户(35万元)及谢某代付(40万元)全部支付给B公司。

索赔依据:根据双方2016年10月1日《补充协议(一)》确认的实际工程改造费用661,492.39元,要求B公司赔偿该金额。

2.被上诉人(B公司)方:

核心策略:否认收到全部工程改造费,试图降低赔偿基数。

主张与理由:

否认付款性质:仅认可收到A公司公对公转账的35万元为工程款,主张谢某支付的40万元可能是代案外人支付的其他租金,与本案改造费无关。

指出不合常理:主张若已付清75万元,双方在确认实际费用为66万余元的补充协议中应对超额部分作出说明,未说明则不合常理。

3.法院审理思路:

违约事实认定:一、二审法院均确认,B公司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未能保证场地正常使用,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对A公司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改造费金额的认定:二审法院对A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认为付款时间、金额与合同约定相符,B公司虽否认但未举证反驳。因此,采信A公司主张,认定其已全额支付75万元工程改造费。赔偿基数采纳双方在《补充协议(一)》中确认的实际发生额661,492.39元。

赔偿数额的酌定:法院基于B公司违约的事实,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判定B公司赔偿A公司工程改造费损失51万元。对于A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一审酌情支持的30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解除合同)、第三项(B公司赔偿A公司预期利益损失30万元)。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B公司返还工程改造费27万元)。

改判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A公司工程改造费用51万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58元,由A公司负担21,258元,B公司负担9,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A公司负担(因其二审提交本可在一审提交的证据,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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