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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公司与B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1日,出租人A公司与承租人B公司签订《专柜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朗清园店F2层的营业场地,建筑面积967.2平方米,租期3年。B公司支付了定金3万元。合同约定租金按季预付,B公司需在签约后3日内支付高额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能将符合约定经营用途的场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多次沟通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解约并索赔。

主要争议:

1.何方构成违约;

2.损失赔偿范围。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B公司,确认合同解除,判令A公司返还定金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

核心策略:主张B公司违约在先,试图将责任转嫁给对方。

主张与理由:

对方违约:主张B公司在签约前即对场地可能存在(产权方不同意转租等)风险知情,却“自愿以身犯险”且拒不支付租金和保证金,构成违约。

行使履行抗辩权:认为B公司未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其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

适用过失相抵:主张B公司“恶意扩大损失”(如2022年3月才撤场),应根据减损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或免除A公司的赔偿责任。

2.被上诉人(B公司)方:

核心策略:坚持主张A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主张与理由:

对方根本违约:强调因A公司原因导致场地始终无法交付,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了沟通及对方无法履约的事实。

行使不安抗辩权:辩称在A公司明显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其暂停支付租金和保证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索赔依据:提交其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设计费、课程培训费等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其因对方违约遭受了实际损失。

3.法院审理思路:

违约事实认定:一、二审法院均重点审查了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根据B公司提供的证据及A公司自认,法院认定无法交付场地的责任在于A公司。A公司关于B公司“知情”的主张因无证据且不合常理未被采纳。

不安抗辩权的认定:法院认为,在A公司明显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下,B公司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属于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B公司放置少量物品的行为不构成A公司已依约交付场地。

损失赔偿的酌定: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在审查B公司提交的为经营所签合同、付款凭据等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同约定、A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对于B公司主张的人员误工费等缺乏充分证据的部分不予支持。A公司主张的“扩大损失”因无证据亦未被采纳。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

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专柜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22日解除。

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B公司交纳的费用30,000元。

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

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A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2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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