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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从而引发的关于损失赔偿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21年8月,B公司主动联系A公司协商租赁仓库事宜。经口头协商,双方就租赁面积(8300平方米)、租金标准(每平米每天1.35元,月租金340,819元)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A公司依据B公司的要求对涉案仓库进行了装修改造。同年10月25日,B公司将货物搬入仓库开始使用,但始终未签署书面合同。后B公司提出终止合作,双方就费用产生纠纷。B公司直至2022年5月9日才将货物基本搬离。另查明,涉案仓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主要争议:

1.合同被认定无效后,B公司应支付的场地占用费具体金额应如何确定;

2.A公司为履约投入的装修改造损失应如何认定与赔偿。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及装修改造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成立但因租赁物无规划许可证而无效,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装修改造损失80万元、占用费30万元。A公司、B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严格按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赔偿其全部损失。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对方恶意违约:认为B公司在诱导其投入巨资装修并实际使用仓库后,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作,缺乏诚信,是导致纠纷的根本原因。

主张全额赔偿:要求B公司按约定的月租金标准(340,819元)支付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的全部场地占用费,并赔偿其主张的装修改造损失1,642,500元。

2.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试图缩短责任期间、降低赔偿金额,并将损失扩大的责任归于对方。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占用费期间应大幅缩短:辩称其仅同意支付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2日期间的占用费。此后货物未能搬离系因A公司阻挠所致,扩大的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

质疑装修改造损失的真实性与金额:认为A公司主张的巨额装修费缺乏合同、发票等证据支持,且部分施工发生在双方已生纠纷之后,属A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其仅认可503,508元。

提出抵扣事项:主张其遗留在仓库的货架应折抵赔偿款,并称因A公司阻挠搬运导致其货物过期,产生损失,也应抵扣。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效力与过错的基础认定:法院首先确认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同时,因租赁仓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合同依法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

关于损失赔偿的综合裁量:在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前提下,法院的核心逻辑是综合全案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确定损失分担。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判项: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A公司装修改造损失80万元及占用费30万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45,553.48元,由A公司负担39,025.86元,B公司负担6,527.62元。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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