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上游租赁合同被解除,导致次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从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8年10月10日,出租人B公司与承租人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用于酒店经营,租期至2031年2月28日,合同约定了免租期、租金支付及办证协助等条款。A公司支付了首期租金、押金等费用。B公司系从案外人D公司处转租取得房屋。2019年6月21日,经另案调解,B公司与D公司的上游《租赁合同》解除,B公司需腾退房屋。合同履行中,A公司指称B公司未按约提供办证资料导致其无法开业,B公司则指称A公司拖欠租金。双方互发函件主张权利。2020年9月,B公司以A公司欠租为由发出解约通知。
主要争议:
1.本案租赁合同应于何时解除,解除原因是什么;
2.合同解除后,A公司已付费用的返还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计算应如何处理;
3.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及如何承担违约金、装修损失、经营损失等赔偿责任;
4.其他自然人及公司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B公司反诉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判决合同于2019年6月21日(上游合同解除日)解除,并判令双方互相返还、支付部分费用及赔偿。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自身无责,并要求全面赔偿损失。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对方根本违约:认为B公司隐瞒房屋产权状况、未提供办证资料、且因其违约导致上游合同解除,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
否认自身违约:辩称因处于免租期且B公司未满足办证等条件,其未付租金不构成违约。其已多次催告B公司提供资料。
主张全面赔偿:要求B公司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并依据合同约定赔偿经营损失(当年租金3倍)、装修损失等,且主张其他被告因财产混同、夫妻共同债务等理由承担连带责任。
质疑程序与事实:认为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事实认定不清。
2.被上诉人(B公司、郭某、石某、C公司、曹某、孟某)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A公司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自身已履约,同意一审判决。
具体主张与理由:同意一审判决结果。认为其已交付房屋,A公司自始未支付后续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租金、违约金。对于A公司关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未予认可。
3.被上诉人(D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自身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收回房屋,与本案纠纷无关。
具体主张与理由:同意一审判决。辩称其收房系履行另案生效调解书,并非侵权,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4.法院(二审)审理思路:
关于合同解除的认定: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及时协助A公司办证存在违约,A公司欠付租金亦构成违约。最关键的是,B公司作为转租人,其与上游出租人D公司的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6月21日经司法程序确认解除,这导致A公司继续承租使用房屋的基础丧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维持一审关于合同于2019年6月21日解除的认定。
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公平裁量:在双方均有过错、合同因外部原因解除的复杂背景下,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损失分摊。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A公司主张其他自然人及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故不予支持。D公司收房行为合法有据,不构成侵权。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6月21日解除。
A公司向B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954,556元。
B公司向A公司返还装修押金50,000元并赔偿装修损失2,000,000元。
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B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