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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导致合同无效后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基本事实:

2011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同年9月26日,A公司与徐某签订《碧桂园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将桃花源二区部分工程分包给徐某施工。协议对承包范围、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节点等进行了约定。工程于2014年底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在结算时产生巨大争议:A公司认为其超额支付工程款,要求返还;徐某则认为A公司尚欠付其工程款,并提起反诉。

主要争议:

1.案涉工程总价款应如何确定。

2.A公司已向徐某支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以及主张的各类“应扣未扣款”是否成立。

3.王某是否应对徐某的退款义务承担共同责任。

诉讼过程:

本案为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公司(本诉方):

核心策略:以司法鉴定报告为基础,主张工程总价低、已付款及应扣款高,从而证明超额付款。

主张与理由:

工程总价:主张依据C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扣除非徐某施工的门窗工程后,总价为5210万余元。

已付款与应扣款:主张已直接支付工程款5104万余元,另有多笔“应扣未扣款”(包括材料费、代付工资、诉讼执行款等)合计2000余万元,总计支付远超工程总价。

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王某是工程款实际收款人,且收款行为发生在其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被告/徐某(反诉方):

核心策略:否认欠款,主张A公司尚欠付其工程款,并从根本上否定鉴定报告的效力。

主张与理由:

工程总价:主张应以A公司曾在起诉状中自认、且经B公司审定的6774万余元作为结算总价,鉴定报告因程序、依据问题不可信。

已付款与应扣款:A公司主张的已付款金额提出异议,并对绝大部分“应扣未扣款”项目予以否认,认为A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转嫁自身债务。

反诉主张:基于其认可的总价和已付款,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3.被告/王某:

核心策略:彻底撇清责任,主张其非合同当事人,收款系职务行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4.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与结算原则:首先认定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徐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工程总价的认定:法院基于诚信与公平原则,采纳了经建设单位B公司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6774万余元作为结算总价,并扣除非徐某施工的门窗工程款394万余元,最终核定徐某施工部分总价为6379万余元。

已付款与应扣款的逐项审查:对双方争议巨大的付款及扣款项目进行了细致审查。最终认定A公司已直接付款4997万余元;对“应扣未扣款”,部分采纳了经双方对账确认的款项,对大量单方主张的代付款项,则严格审查关联性与证据,仅支持了有证据证明与案涉工程相关且应由徐某承担的部分,合计认定应扣款2319万余元。

王某责任的认定:认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大额收取工程款,且未能说明款项去向,构成与徐某的“共同生产经营”,故判决其对徐某的退款义务承担共同责任。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徐某、王某共同向A公司退还工程款9,374,760.56元及相应利息(以该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徐某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徐某负担。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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