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莉律师 09:00-21:59
白小莉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61229663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郭某与A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1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一审纠纷。

基本事实:

2018年,郭某与配偶石某因不孕症与A公司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签署了多份知情同意书。A公司为郭某夫妇培育并冷冻保存了4枚胚胎。2019年10月,首次移植2枚胚胎未成功妊娠。2020年5月,在准备对剩余2枚冷冻胚胎进行第二次移植前,石某因意外去世。此后,A公司以郭某已成为“单身妇女”等为由拒绝继续实施移植手术。

主要争议:

1.在合同一方(石某)去世后,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继续履行胚胎移植义务;

2.A公司提出的三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①郭某丧偶后属于不得实施辅助生殖的“单身妇女”;②缺少石某对本次移植的知情同意;③实施移植可能对后代产生不利影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

诉讼过程:

郭某起诉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郭某)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自身生育权应受保护,医院负有继续履行的约定义务。

具体主张与理由:认为其与丈夫为生育子女与A公司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延续丈夫血脉、实现生育权是其正当诉求,且获得双方父母支持,具备抚养条件,不存在违反伦理或法律的情形。

2.被告(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援引原卫生部部门规章及伦理原则,主张出现履行障碍,合同不宜继续履行。

具体主张与理由:

“单身妇女”限制: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郭某丧偶后属于单身妇女,故不能实施。

违反知情同意原则:辅助生殖需夫妇双方每次移植前书面同意。石某去世无法签署本次移植的知情同意书,程序要件缺失。

违反保护后代原则:孩子出生即无父亲,单亲环境可能对其成长造成负面影响,且郭某的物质准备情况不明。

3.法院审理思路:

审查合同是否因当事人死亡而终止:法院认为,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可参照委托合同相关规定。石某死亡是否导致合同终止,需看“委托事务的性质”。法院认定,郭某夫妇此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是对“完成整个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周期”的整体性、事前同意,且约定了“直至无剩余胚胎”。因此,继续移植符合石某生前的整体意愿,合同不宜终止。

逐项驳斥被告抗辩理由:

“单身妇女”抗辩:法院进行了目的性限缩解释。认为“单身妇女”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生育与婚姻分离,冲击家庭稳定。郭某作为“丧偶妇女”,要求移植与亡夫已形成的胚胎以延续血脉,有别于一般单身妇女,其情形与自然生殖中的“遗腹子”类似,不违背社会公益原则。

“知情同意”抗辩:法院认为,本次移植所需的知情同意包含两层:一是对使用胚胎的同意,二是对手术风险的同意。第一层同意已由石某生前的整体同意所涵盖;第二层同意权在于手术直接承受者郭某本人。因此,缺少石某本次签字不构成履行障碍。

“保护后代”抗辩:法院在生育权与后代利益间进行权衡。认为单亲生育虽有困难,但母亲是生育决定和子女抚养的核心。在郭某明确自愿、具备抚养意愿且获家庭支持,又无证据证明将对后代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应尊重母亲的生育选择权。

三、案件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主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核心判项:被告A公司(厦门安宝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郭某(王秋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

判决效力:本案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白小莉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律师事务所
    • 18612296630
    • 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627分 (优于72.3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9.98%的律师)

    版权所有:白小莉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777 昨日访问量:3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