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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科技有限公司与C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1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出租人无法交付租赁场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引发的关于违约责任认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1日,出租人B超市有限公司(甲方)与承租人A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专柜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B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超市内的营业场地,建筑面积967.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7月20日起。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意向金3万元。但B公司因“大产权方的问题”始终未能将约定场地交付给A公司使用。

主要争议:

1.何方构成违约?是未支付首期租金的A公司,还是未能交付场地的B公司?

2.若B公司违约,其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诉讼过程:

A公司作为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首期租金、违约金及场地占用费。本案经一审审理后作出判决。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反诉被告(A科技有限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追究对方根本违约责任。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因B公司的原因导致场地无法交付,己方多次沟通无果。因此,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B公司违约,故要求解除合同,由B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各项筹备损失。

2.被告/反诉原告(B超市有限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主张对方未付租金构成违约,并追究违约责任。其承认合同无法履行,但主张依据合同,A公司未在签约当日支付首期租金已构成违约。因此,其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该笔租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合同解除后至实际腾退前的场地占用费。

3.法院审理思路:

违约方认定:法院审查证据后认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是B公司无法交付租赁场地。A公司在确知场地无法交付的情况下,中止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民法典》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不构成违约。因此,B公司系本案违约方。

合同解除:B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A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酌情将本案起诉状送达B公司之日(2022年3月22日)认定为合同解除时间。

损失赔偿的核定:A公司主张的损失,法院对其有证据支持的课程培训费、策划费等诉求予以考虑,但对人员误工费(案外公司开具)等证据不足的诉求不予认可。综合全案情况,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同时,判令B公司返还已收取的30,000元。

反诉请求驳回:基于B公司系违约方的认定,其要求守约方支付租金、违约金及占用费的全部反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支持本诉,驳回反诉。判决要点如下:

1.确认《专柜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22日解除。

2.B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A科技有限公司30,000元。

3.B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A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

4.驳回A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B超市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6.案件受理费分担:本诉案件受理费4,957元,由A公司负担3,307元,B公司负担1,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11元,由B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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