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进而引发的关于工程改造费用赔偿金额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6年7月1日,出租人B超市有限公司(原名乐天公司)与承租人A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用于转租给C咖啡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约定,为满足C公司要求需对房屋进行工程改造,相关费用由A公司承担,预算为75万元。2016年10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实际工程改造费用为661,492.39元。2019年5月,B公司以检修改造为由对房屋停电,导致无法继续使用。
主要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后,其应赔偿A公司的工程改造费具体金额。A公司主张其已通过公司账户及原法定代表人谢某个人账户向B公司全额支付了75万元预算费用,故B公司应按双方确认的实际花费661,492.39元赔偿。B公司则仅认可收到公户支付的35万元,辩称谢某支付的40万元是代案外人吴某支付的其他租金,与本案无关。
诉讼过程:
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酌情判令B公司返还工程改造费27万元。A公司不服该金额认定,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上诉人(A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在二审中补充关键证据。提交了谢某向B公司支付40万元的转账凭证(附言“工程改造款”)及谢某证言,形成证据链,旨在证明已付清全款,并坚持要求B公司按双方确认的实际费用661,492.39元进行赔偿。
被上诉人(B超市有限公司)方:
主要采取质疑与关联性切割策略。承认收款但辩称该40万元是谢某代吴某支付的其他租金,与本案改造费无关,并指出若已付清75万但实际仅花费66万余元却未在协议中说明,不合常理。
法院审理思路:
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法院审查新证据后,认为谢某付款的时间、金额与合同约定吻合,且附言注明用途。B公司抗辩但未举证,故采信A公司主张,认定其已支付75万元。
合同解释与损失核定:法院依据补充协议中“确认工程改造费用共计661,492.39元”的约定,认定此为双方确认的实际损失计算基础。
综合裁量:在确认B公司违约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合同年限(15年)、实际仅履行约3年以及违约情节,酌情判定赔偿金额。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部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B超市有限公司向A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工程改造费用510,000元。维持解除合同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00,000元的判项。
2.诉讼费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上诉人A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其未在一审及时举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