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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科技公司与B汽车销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进而引发的关于财产返还及费用承担纠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7年7月1日,出租人B汽车销售公司(被告)与承租人A科技公司(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涉案房屋,租期10年,年租金200万元,并支付了20万元押金。合同履行中,A公司支付租金至2019年12月31日,并依约向B公司支付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费用。2019年9月30日,A公司搬离涉案房屋。后经查,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主要争议:

1.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因租赁物为违法建筑而无效?

2.合同无效后,B公司是否应返还A公司已支付的押金、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租金及多收取的税款?

3.B公司以A公司私设食堂为由收取的1万元“罚款”应否返还?

诉讼过程:

A科技公司作为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B公司返还押金、剩余期间租金、多收税款及罚款。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科技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主张合同绝对无效并请求全面返还。其提供政府部门的答复告知书,证明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消防验收,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应属无效合同。基于合同无效,主张B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所有财产(押金、合同无效后的租金、多收税款及非法罚款)均应返还。

2.被告(B汽车销售公司)方:

核心策略为主张合同有效,对方违约。辩称涉案房屋建设于集体土地,审批手续特殊,未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主张A公司系单方违约搬离,依据合同约定,其无权要求返还押金及未到期租金。对于税款,主张收取金额经双方确认;对于罚款,则否认与其有关。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认定:法院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租赁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财产返还处理: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故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押金20万元。对于租金,结合A公司提供的搬家证明,认定其于2019年9月30日搬离,故B公司应返还其后(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金505,500元。

其他费用争议裁决:

税款: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税费由承租人承担,且A公司在履行中分期支付,视为对金额的认可,故对其要求返还已缴税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合同无效后对应期间的税款66,401元应予返还。

罚款:因A公司提供的处罚通知主体并非B公司,其未能证明该罚款由B公司收取,故该项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A科技公司与B汽车销售公司于2017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2.判决B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A科技公司:押金200,000元;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505,500元;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66,401元。

3.驳回A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返还300,009.72元税款及10,000元罚款的请求)。

4.案件受理费11,914元,由A公司负担395元,B公司负担11,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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