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及违约金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9年,出租人B公司与承租人A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A公司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拖欠了两段期间的租金:一是2019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45万元;二是2022年8月1日至31日期间的租金7.5万元。
主要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A公司主张,其对2019年租金的拖欠B公司长期知情且双方曾协商冲抵,故不应承担该部分违约责任;其还主张2022年8月租金已通过一笔22.5万元的转账付清。B公司则坚持依据合同,主张A公司未按期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全部拖欠租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诉讼过程:
B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B公司关于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要诉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
主张豁免部分违约责任:辩称B公司对2019年租金拖欠长期知情且未追究,双方曾协商债务冲抵,故不应承担该期违约责任及律师费。
否认后期欠款:提交附言为“2022年到8月31日房屋租金”的转账凭证,主张2022年8月租金已付清。
转移付款责任:声称2019年租金已付给原房东C公司,试图将付款义务引向第三方。
2.被上诉人(B公司)方
严守合同条款:依据合同约定,坚持A公司未按时付租已构成违约的事实。
固定违约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A公司对2022年8月租金支付存在争议,坐实其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
全面索赔:依据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4.5万元及律师费4万元。
3.法院审理思路
锁定合同义务:确认合同有效,支付租金是A公司的核心义务,其自认未付2019年租金,此笔欠款事实清楚。
严格举证责任:针对A公司主张已付2022年8月租金,法院认为其仅提供单方备注的转账凭证,证据不足,举证不能,故不予采信。
认定违约责任:A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B公司提供了支付凭证,予以支持。
驳回无依据请求:因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装修无偿归出租人,且B公司长期未提异议,故其要求A公司承担装修拆除费的请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
A公司向B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期间租金45万元及2022年8月租金7.5万元;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4.5万元;A公司向B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驳回B公司要求支付装修拆除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
2.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白小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