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莉律师
白小莉律师
北京-朝阳区
18612296630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7日 3人看过 举报

2026-03-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甲与承租方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某购物中心地下层的商铺租予乙,用于经营主题密室逃脱等“餐饮/零售/文娱”业态。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场并进行了部分前期工作。但在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的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该商铺所在楼层的产权证登记规划用途为“车库/库房”,与其经营业态所需不符,申办手续受阻。乙公司认为甲在缔约时未充分提示此重大瑕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遂发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付费用、赔偿其投入的各项装修、设计、设备损失等,金额巨大。甲则认为己方已按约交付房屋,是乙无故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并反诉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及空置损失等。


律师办案方法(基于判决书内容推演)


1. 程序性抗辩:乙方在一审时曾以甲方“更换新代理律师”为由,主张一审程序不当,未能充分保障其辩论权,试图以此动摇一审判决的程序合法性。

2. 聚焦合同目的与根本履行障碍:乙方核心策略是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认为,租赁物的法定规划用途(车库/库房)与合同约定的商业经营用途存在根本性冲突,导致其无法合法取得经营所必需的施工、消防等行政审批,构成权利瑕疵,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其有权解除合同。

3. 主张不安抗辩权:乙方以无法办理合法证照为由,主张其后续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定的不安抗辩权,是合法止损行为,而非违约。

4. 明确甲方缔约过失责任:乙方强调,作为产权人的甲方,在明知道房屋规划用途与商业经营不符、且知晓乙方拟经营特殊业态(密室逃脱)的情况下,未履行充分的、善意的特别提示和说明义务,存在缔约过失,应对合同后续无法履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案件结果


两审法院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基本一致:


1. 合同解除时间:法院认为,乙方在发现问题后未立即行使解除权,反而继续尝试办理手续并获得施工许可,其后又以同一理由拒付租金,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在乙方拖欠租金后,因乙方根本违约而发出的解除通知于2022年8月16日送达,此为双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日。

2. 责任认定:

* 乙方构成根本违约:法院认定,合同约定办理经营手续是承租方的义务,乙方作为商事主体,在签约前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看了,但没多想”),其后续以无法办证为由拒付租金,缺乏法律依据,构成根本违约。

* 甲方存在缔约瑕疵:法院同时指出,甲方作为产权人,明知房屋规划用途与商业经营存在风险,未尽到充分的善意提示义务,存在缔约过失。

3. 最终判决:基于上述责任划分,法院采取“减轻乙方违约责任、损失各自承担”的原则处理。

* 驳回乙方关于返还已付费用、赔偿巨额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 判令乙方因违约需向甲方支付一笔酌定的违约金(一审法院酌定为相当于一个月租金及物业费的数额)。

* 对甲方反诉主张的其余大部分违约金、空置损失、恢复原状费等请求不予支持,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白小莉律师,执业21年,执业证号11101201811026105,现任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高级合伙人,办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著作权、新闻侵权、房产纠纷、知识产权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1110120********05 合同纠纷、著作权、新闻侵权、房产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