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家长为了培养孩子的艺术才艺,在校外找社会培训机构,给孩子报了各种艺术班,可以学习音乐、美术、舞蹈等内容,上个月,涵涵妈妈给涵涵报了一个小提琴培训班,跟培训机构签了一份《艺术培训合同》,合同是打印好的内容条款,只要签字就可以了,于是涵涵妈妈签字交费后成功报了班。但是涵涵只上两节课就觉得不喜欢,妈妈怎么劝她都不想再学了,后来妈妈想退班,不过培训机构的老师说,《艺术培训合同》上面写明了“只要上课了再退班也不退款”,涵涵妈妈跟老师沟通无果,就向律师咨询: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能否退班退款?
其实,涵涵妈妈签订的《艺术培训合同》中含有格式条款。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格式条款很常见:在酒店张贴的禁止自带酒水;超市里标出的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预付消费模式中,如消费者中止消费,经营者对消费者预存但未消费部分余额概不退还等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屡见不鲜。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当你遇到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呢?也就是商家以告知书形式与你订立的合同,其中包含了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你是否要受到此条款的约束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而上面例子中的情形,都是不合理地限制了你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因此,你见到这些格式条款完全可以不用理会,无效的条款自始无效,相当于合同中这样的约束和限制内容从未存在。
因此,艺术培训机构的《艺术培训合同》采用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中“只要上课了再退班也不退款 ”,显然不合理地免除和减轻了培训机构的责任,无论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明确提示,涵涵妈妈可以确认此格式条款因违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而无效,以此要求培训机构退款。
另外,社会生活中还一种情况,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一般具有比较强势的地位,比如国家垄断企业、公共服务领域,其条款往往对另一方当事人构成种种限制与对其责任的减免,而当事人一般迫于需求被迫接受。在你工作和生活中,经常见到航空公司购票合同中起飞两小时前退票收取手续费的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等。因这些行业的特殊需求,这些条款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也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就可以使用相关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根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当你签订这些合同时,对方有义务提醒你注意,并向你解释说明。比如你在购买机票或者保险单时填写的表格中会有告知说明,让你能注意到这些条款,并能充分理解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