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石某某两次在夜间盗窃工地建筑材料,由其丈夫按废铁价销赃,两次共获利2500元。工地负责人报案称被盗物品价值22450元。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并处罚金。石某某在收到起诉书后才对盗窃金额提出异议,委托律师介入时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且法院已决定适用速裁程序。
二、处理过程
李大志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当事人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已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留给律师辩护的时间以及空间极为有限。律师阅卷后,敏锐地注意到价格认证中心未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而是以"被盗物品均有明确的价格证明"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所谓"明确的价格证明"仅有一份被害人单方制作的《关于工地被盗物品的情况说明》。
律师对该《情况说明》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审查,将其中关于被盗次数、物品种类、钢管规格、重量的描述与案卷中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监控照片、车辆尺寸等证据逐一比对,发现多处根本性矛盾。这些矛盾说明被害人统计的被盗物品并非全部由石某某所盗,其单方陈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
基于此,律师制定了以程序转换打开辩护空间、以证据审查为核心的辩护策略。一方面向法院申请将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以获取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时间;另一方面围绕被害人陈述的矛盾点准备庭审发问和质证提纲,构建完整的证据辩护体系。法官采纳了程序转换申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中,律师通过质证、向被害人发问、法庭辩论等环节,层层揭示被害人陈述的不合理之处,最终提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盗财物实际金额,应以查证属实的销赃金额2500元认定盗窃数额的辩护意见。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销赃金额2500元认定盗窃数额,判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1500元,相较检察院量刑建议大幅降低。宣判后石某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四、办案亮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阅卷时的细心和敏感。当事人已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速裁程序已启动,大部分律师可能会直接走个过场。但李大志律师在阅卷中发现价格认定材料存在程序瑕疵,并进而对被害人的单方陈述进行了逐项核对,发现了被害人所称的被盗次数、物品品种、钢管尺寸、重量等均与在案其他证据严重不符。没有这份细心,这些矛盾点就不会被发现,案件也就不会从速裁转为普通程序,盗窃金额的认定也不会被推翻。程序转换和证据审查结合,才最终实现了量刑的大幅降低。
李大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