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宝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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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只是“开玩笑”,不犯法?

作者:贾宝晶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次举报
2026-04-28

  很多人觉得,造谣就是图个乐、博个关注,只要不造成大的影响,就不会触犯法律。但事实上,造谣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根据情节轻重,会面临不同层级的处罚,不存在“开玩笑就没事”的说法。

  1.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案例中的徐某某,就是因为捏造“大葱免费拿”的事实,扰乱了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这就是最直接的处罚。

  2.刑事责任:如果造谣内容情节严重,比如造谣疫情、灾害、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造成严重社会恐慌,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能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事处罚,留下终身无法抹去的案底。

  提醒:哪怕是“随口一说”“无心之失”,只要捏造事实、散布不实信息,就可能违法,别再拿“开玩笑”当借口,一时的侥幸,可能换来沉重的法律代价。

  误区二:转发谣言,不用担责?

  “我没造谣,就是转发别人的,关我什么事?”这是很多人转发谣言时的普遍心态,但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转发谣言,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谣言仍然转发、传播,或者未经求证就随意转发,导致谣言扩散,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轻则被批评教育、处以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共同违法,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此次案例中,20余名转发者被处罚,就是最好的证明,“随手转发”从来都不是“免责理由”。

  这里要特别提醒:转发信息前,一定要先求证!不确定信息的真实性,就不要随意转发,哪怕是来自“熟人”“朋友”的消息,也可能是谣言;如果发现自己转发了谣言,要第一时间删除,主动消除影响,避免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误区三:轻信谣言去“捡便宜”,最多算贪心?

  案例中,不少群众看到“大葱免费拿”的谣言后,觉得是“捡便宜”的好机会,纷纷前往种植地捡拾大葱,看似只是贪心,实则也可能触犯法律,付出相应代价。

  1.民事责任:未经种植户允许,擅自捡拾他人种植的大葱,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需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捡走的大葱要返还,给种植户造成的损失,也要依法赔偿。

  2.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果多人聚众哄抢大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根据《刑法》规定,面临刑事处罚;即使数额不大,聚众哄抢的行为也可能被处以治安处罚,留下违法记录。

  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轻信谣言去“捡便宜”,很可能捡来法律麻烦,贪心不足,反而会得不偿失。

  延伸提醒:这些网络行为,也千万别碰!

  除了造谣、传谣、轻信谣言捡便宜,网络上还有这些常见行为,看似平常,实则违法,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避开。

  1.编造、传播“某地发生疫情”“某食品有毒”“某商场出事”“某路段塌方”等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偷拍他人隐私(如照片、视频、聊天记录),并在网络上传播,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需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能违法;

  3.在网络上辱骂、诽谤他人,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侵犯他人名誉权,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4.转发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如电影、音乐、文章、课件),侵犯他人著作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5.编造“明星八卦”“他人负面信息”,博取关注、吸粉引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6.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结语:网络发声,需有边界;敬畏法律,才是底线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发声的权利,但这份权利从来不是“无拘无束”的。正如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的,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已经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句不实言论,可能毁掉一个人的名誉、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一次随意转发,可能让谣言扩散,扰乱社会秩序;一次贪心捡拾,可能触犯法律,留下终身遗憾。警方早已明确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为追求一时热度、一时便利而编造、传播不实信息。对于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警方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希望每一位网友都能记住:网络发声,需有边界;敬畏法律,才是底线。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转发这篇文章,提醒身边的家人朋友,别让“随手一发”“随手一捡”,变成无法挽回的“违法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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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晶律师,联系方式17876176698 。现执业于广东华商(佛山)律所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拥有十余年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1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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