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佛山市南海区XX五金商行(以下简称“XX商行”)自2017年起与XX五金工艺饰品厂(后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区XX五金饰品厂,以下简称“XX饰品厂”)建立长期供货关系。截至2019年11月,XX饰品厂累计拖欠XX商行货款293,717元。虽经多次催收,对方仅偿还部分款项。至2023年6月17日,双方对账确认仍有34,000元本金未清偿。XX商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
XX商行于2025年6月26日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胡某支付拖欠货款3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请:
支付货款3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李某辩称其仅为XX饰品厂挂名经营者,实际债务应由胡某承担;
胡某对货款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利息过高。
三、法院审理与认定
关键证据:
送货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交易事实;
2022年1月20日胡某出具的欠条,确认欠款62,000元,承诺2022年10月前还清;
李某承认委托办理XX饰品厂注销手续。
法院认定:
XX饰品厂拖欠XX商行货款3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XX饰品厂已注销,其经营者李某应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胡某出具欠条承诺还款,构成债务加入,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逾期利息应从2022年1月20日(对账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胡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XX商行货款34,000元及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XX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即2019年8月21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的利息请求);
案件受理费429.11元由两被告负担。
五、案例启示
证据保全至关重要:本案中送货单、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链条完整,为胜诉奠定基础;
债务加入的认定:个人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可构成债务加入,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注销不影响追偿:经营者应对注销前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利息计算以对账日为界:法院支持从双方确认债务之日起算利息,而非从交易发生日。
六、结语
本案是典型的小额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体现了法律对诚信交易的保护,也提醒市场主体应规范交易流程、及时留存证据,在权利受损时勇于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贾宝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