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
讲解人: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友凡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保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件案例:
2021年秋的一个下午,叶某三岁的儿子在本村玩耍时掉入村民张某租赁的林某大棚外用于排放石材污水的水池当场淹死。(张某在开挖水池时未经审批)
在叶某与张、林两村民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叶某以张、林赔偿其儿子溺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项为诉请诉至法院。
审理中,第一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请,认为租赁林某的地块开挖的水池不在大棚内,自己对此地没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原告儿子死亡与自己开挖的水池没有因果联系,不应担责。
原告自己未能看护好儿子造成其儿子的死亡应承担监护责任。
第二被告林某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的儿子死亡与己无关。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租赁林某的大棚并擅自开挖用于石材冲洗水池,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的儿子掉入水池溺水死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开挖水池前未经审批,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未采取防护措施与男孩掉入水池溺亡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被告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989条、第1002条等规定,判决张某承担总额70%的赔偿份额。被告林某将大棚出租给张某,张某在客观上已行使管理、使用权,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林某的诉请。原告没有尽到对儿子的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分担30%的份额。
在民事领域,《民法典》对生命权等人身权已筑起了一道全面、系统、完备的保护体系。
首先本条明确: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只有享有生命权,才能作为一个主体在社会上生存并与他人交往,追求自己存在的价值。生命权是自然人最为重要的人格权,是其他人格权和其他权利的前提,是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本要求。
其次,生命权的内容是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在自然人的生命遭受侵害或者面临危险时,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最后:本条从反面进一步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不能把自然人的生命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在此,律师提示:生活中的每一位自然人,当我们的人生权受到各种不法侵害时,均应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有效维权,以体现对生命安全的保护和尊重,让我们每一位社会成员共同携手,共创生命至上的和谐社会。
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