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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的行为已构成姓名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发布者: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9日|分类:侵权 |498人看过

边某的行为已构成姓名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均为法律所禁止。依照《民法典》第990条、第995条、第1014条等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本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南方某省偏远山区县一村民陈某,全家十几年靠省吃俭用积攒30万元舍不得花,一天遇到同村在外做事的边某,边称自办有一家小型资金存储机构,如有款可存的话,可以0.9%的月息存入,一月一付,存款期限二年,十分划算。陈某认为这个利率比银行高些,自己就是想赚点钱,确实很划算,当场拍板同意。但同时表示:我只认你,不与第三方打交道,月息0.9%可以,你必须每月兑现,二年时间到还本金,出了问题你负责。

边某拍着胸脯说:你百分之百放心,出了问题你找我。

边给陈某提供了指定的专用帐户,陈某将30万元分二笔打入该帐户。收款帐户第一个月按期支付了利息,第二个月也按期付到,这让陈信心大增。

可出乎陈预料的是第三个月便停了下来。

此时的陈有点傻眼,向边追问为何仅仅付息2个月时得知,边收此30万元后将此款以高以0.9%月息的更高利率存入一家民间金融机构,且边以假冒陈某的名义与该机构签订了存款合同。

可不知何因,该机构因资不抵债已停摆。

问题来了,问题出在边某身上,出在侵犯陈某的姓名权上。

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边某称自己有一存储机构,是专门存款的,陈与边某直接约定将30万元交付给边。由其按每月0.9%付息,二年还本,且再三强调只认边某,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打交道。

这是一份双方合同关系,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实际情况是边一开始就在撒谎,骗取了陈的信任。

2、边以小型存储机构收款后,又以高出0.9%的月息假冒陈某的名义与他方签订存储合同,从中获利。

3、陈从未允许,更未委托边以自己名义与他方签订存储合同,边背着陈以陈名义擅自与他方签订,是假冒陈的姓名。

4、糟糕的是:30万元已无法收回,本也好,息也罢,两样均无望。

对陈而言,30万元不是个小数目,是他一家的全部家当。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90条、第991条、第995条、第1014条已就何种行为属姓名侵权,应担何种责任,如何保护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而边某以欺诈方式,假冒陈某与其他不法存储机构签订存储合同,并把此款存入该机构,直接导致陈30万元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由明确,陈有权对边的姓名侵权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有效维权。

在此,律师提示:近几年类似案件屡有发生,为何仍有人吃亏上当。一是行骗人员的眼睛习惯于盯住老、少、边穷地区文化较低人群或者老年人;二是有的人防范意识差,认为利息高很划算,有钱赚,谁知到头是本息全无。

任何时候手头有了钱,一定要与国家专业银行打交道,千万不要相信自称是某某金融机构,利息高于银行的谎言,必须养成一个防范的意识,并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事已至此,陈某也只能对边某以姓名侵权之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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