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否以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催交
讲解人: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友凡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员产生矛盾,形成纠纷最多的案例是业主到期拒交物业费,有的甚至一拖几年。
如果一个小区拒交物业费的业主逐渐增多,达到一定的数量,必将对物业公司的经营和正常运转无疑会造成较大影响。面对此种情况,物业公司可否以停止水、电供应的方式督促其交付物业费呢?
此类案件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和一旦发生该如何处理才是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呢?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个案例:
2021年12月底,某小区一住户以物业服务不到位,维护不及时为由拒交长达4年的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员称:你已全部享受了本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你也未反映过居住的房屋出现过什么情况,而且前后已有4年的费用均未交。如小区内的住户都像你这样,我们物业公司还经营得下去吗!望二日内把拖欠4年的费用一次交清,如再不交我们只能停止供水、供电等。业主称:有本事你停吧!
两天过后,该业主仍分文未交。
物业公司当晚把该业主的水、电给停了。
在本案中,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做法都不妥,都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937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相关秩序的管理 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费用的合同”。
第944条明确:“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如果当事双方都能了解和掌握上述规定精神,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履约,此类纠纷就完全可以避免。
在县城行政区域,存在物业公司经营规模不大,利润空间小等特殊性、复杂性特征,不少物业公司经常抱怨“物业行业真难做,与现在的业主打交道真难,简直不想干了。”这是客观现实,但从社会需求角度看,我们的千家万户又确需要物业行业提供服务和方便。
本案中已经凸显出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合同诚信度和文明素养有待提升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业主与物业公司均应换位思考,相互体谅,相互尊重。作到此点,我们生活的这座城市就会变得更加和谐。
让祥和与安宁成为万家灯火最柔美的底色。
二0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