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案系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情如下:
A公司与B公司签署委托销售代理协议,由B公司委托A公司销售商铺,A公司销售完成后找B公司结算剩余佣金,B公司迟迟不付,遂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本律师在整理案件材料时发现B公司已经注销,遂调取B公司工商内档核查注销记录,经核实,B公司清算组成员系B公司三名股东,遂起诉B公司三名股东要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以下是法院认为部分:被告金X、吴X、俞X浩作为被告的股东,在明知该公司对原告负有债务,未通知原告及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即办理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对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