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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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侵权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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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等借贷行为无效

发布者:刘友杰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812人看过

       近期本律师接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办理该案过程中主要遇到三个问题,现在为大家分享

       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朋友资金周转问题,以其自己的名义帮朋友在某银行贷了8万元,并收取了朋友1万元好处费,约定由朋友分期36个月,每月打款给当事人进行还款,后因朋友无力还款,当事人遂委托本律师诉讼催要款项。

      问题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对应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翻看材料时认定本次借贷行为套贷转贷行为,极大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故在接受委托时即和当事人明确,本案最好的结果时拿回本金,利息基本上不会得到支持。这是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尽的风险提示义务,切不可盲目承诺当事人。

       本案中因为当事人与朋友虽约定分期还款,但因为借贷行为被认定无效,因此法院判决朋友一次性还款剩余未还款。      


      问题二:民间借贷的案件管辖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一般先看借款协议有无约定管辖,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原被告所在地都有管辖权。PS:注意原被告住所地以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满一年为准)。

      本案中,当事人自称有居住证,但经本律师调取发现因当事人并未及时更新居住信息,导致居住证并未满一年,无奈告知当事人,要么选择自己老家所在地法院(河南),要么去被告老家所在地法院(湖南)。最终决定去当事人自己老家所在地法院起诉。

 

   问题三:关于民间借贷中好处费的性质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中,当事人收取了1万元好处费,在接受委托时,并未告知本律师,经本律师翻看材料时发现并向当事人核实后,当事人才承认收过(提醒各位看官,务必不要和律师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关于好处费,明确告知当事人会被认定成本金从诉请中扣除,让当事人有心理准备。

  

     最终案件1月份在河南法院立案,2月份进行开庭,2月中旬收到判决书,不出意外如本律师所述,判决结果:由8万元扣除好处费1万元,再扣除朋友已经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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