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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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房产证面积与安置协议上载明的面积不一致时, 房屋买卖双方利益如何平衡

发布者:刘友杰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1345人看过

    近日,本律师接到咨询“购买回迁房,办证后发现产证面积比安置协议上载明的面积要多一点,卖家要求补差价,买家如何应对”

    

     众所周知,拆迁安置房因其特殊性在一定期限内不具备交易条件,但私下里还是会有大量安置房进行交易,此时将会产生一个问题,房产证面积与安置协议上载明的面积不一致时, 房屋买卖双方利益如何平衡?   

     引用某法院判词“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按约履行,现双方对于房屋价款如何确定产生争议,虽房屋买卖中介反映当时可能按照面积单价确定房价,但是涉案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定价标准。按照常理,房屋买卖双方应该是在对房屋所处地段、楼层、结构、面积等各因素综合考虑的情况下协商确定的房屋价款。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产权证尚未办理,应当能够预见最终产权登记时核定的面积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所载面积可能不符,此类情况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亦为常见,双方在此情况下签订合同即表明按照房屋现状进行交易,即使今后面积产生误差,双方亦接受此种瑕疵给付”

     即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明确约定了房价按照面积单价确定,则买房人补差价比较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但该差价也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当时房屋的市场价确定,而不是产生争议时的市场价。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房价的计算方式,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则不宜再补足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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