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大爷与李大妈有两个儿子王一和王二,由于大儿子平日里对王大爷照顾有加,十分孝顺,王大爷便通过电子文档立了内容为“将其游戏中的装备以及拥有的比特币在去世后均由其大儿子王一继承”的遗嘱,随后打印成纸质文件,让两位朋友作为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不仅如此,还经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李大妈见状,便通过手机录像的方式订立内容为“直播账号由其儿子王二继承”的遗嘱,同时邀请两位见证人,并在录像中记录了他们的姓名、肖像及年月日。
问题二:王大爷的打印遗嘱和李大妈通过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法》(已废止)规定
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四款:“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五款:“遗嘱人在危及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原《继承法》仅规定了上述几种遗嘱形式。
《民法典》规定
遗嘱是指自然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处分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赋予自然人自由处分其遗产的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处分更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在顺序上,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形式作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两类遗嘱形式:
一、打印遗嘱。该遗嘱形式是充分考虑到目前计算机、打印机的普及程度和绝大多数人的书写习惯,积极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面临对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民法典编撰中,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最终确定给打印遗嘱一个合法的身份,使打印遗嘱成为一个独立的遗嘱形式 ;但同时为克服打印遗嘱容易作假的弊端,增加了严格的有效条件予以约束。从有效条件上看,比代书遗嘱还严格,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
二、录像遗嘱。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机应用的普及,录像已经成为人们记录事件、表达意思的重要形式。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录像的形式。立遗嘱人既可以单纯用录音的形式,也可以用录像的形式,当然影像中实际上也是有声音的。同时,考虑到录音录像遗嘱辨别真伪的需要,这次编撰中,对于录音录像遗嘱增加了约束条件,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两种遗嘱法定形式,它使权利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
因此本案中王大爷和李大妈的遗嘱订立方式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