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大爷与李大妈有两个儿子王一和王二,由于大儿子平日里对王大爷照顾有加,十分孝顺,王大爷便通过电子文档立了内容为“将其游戏中的装备以及拥有的比特币在去世后均由其大儿子王一继承”的遗嘱,随后打印成纸质文件,让两位朋友作为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不仅如此,还经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小儿子王二听说父亲将比特币都留给哥哥非常生气,回到父亲家中不仅强夺藏匿了王大爷写好的那份自书遗嘱,还连续数周以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王大爷再新立一份遗嘱,改为将其比特币由他一人继承所有。后经过邻居从中调解,小儿子王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王大爷也对王二的行为表示了原谅和宽恕,最后在居委会的调解与见证下,王大爷再次订立了遗嘱,将其比特币由两个儿子一人一半继承。王大爷和李大妈相继去世,王一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为由,主张王大爷的比特币应当由其继承。不久之后,王二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儿子王小二无人依靠。王一由于未婚无子女,便与弟弟的儿子王小二相依为命,一起生活。在王一因病去世后,并未留有遗嘱,侄子王小二主张继承王一遗留的财产。问题四:王大爷的比特币是否应当依据公证遗嘱,由王一继承?
《继承法》(已废止)规定
《继承法》(已废止)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条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继承法》(已废止)解释又进一步明确,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但实际上并不利于充分保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理上而言,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应当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不存在哪种遗嘱的效力更优先的问题。遗嘱以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己任,遗嘱的效力本质上取决于其真实性,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的遗嘱,均应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从设立遗嘱到遗嘱生效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客观情况往往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而公证遗嘱程序相对复杂,当事人立有公证遗嘱后,紧急情况下如果不能通过其他形式遗嘱变更公证遗嘱内容,则不利于保护其自由处分的意志。从世界范围的立法体例看,也没有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此次《民法典》编撰对公证遗嘱效力进行弱化,即在存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先后顺序确定立遗嘱人的最后真实意思;立遗嘱人也可以自由通过其他形式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
所以在本案中,王大爷的比特币应当依据其最后订立的遗嘱,由两个儿子一人一半予以继承,而不是按照公证遗属优先由王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