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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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农民土地可流转,如遇征地拆迁享有补偿和安置权利

发布者:李娟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1480人看过

问题

村里的小张有一片承包地,经营范围是种植粮食作物,种了两年小张觉得种地很无聊不想种地了,想去城里看看打份工,但是承包地还没有到期,小张可以直接弃耕去城里打工么?如果转租给了别人遇到征地补偿小张还可以拿到么

《民法典》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农民不再仅依靠种田养家糊口,大批青壮年农民工赴城市打拼,农地耕种人员有限,弃耕撂耕现象屡见不鲜。为此民法典物权编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应,将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并进一步放开了经营权的流转限制。

新增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新增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新增第341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改动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限制,从原《物权法》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变更为民法典物权编第342条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读

国家为了避免这种弃耕浪费土地的情况,民法典将土地经营权权利归属规定的更清晰。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专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大部分土地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市场主体公开发包,由市场主体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流转承包地。同时进一步明确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和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农户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人,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土地仍然回到农户手中;即便流转期内遇到征地拆迁,农户仍然能凭借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在本轮承包期限届满后,只要农户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承包资格和继续承包的权益不受影响。

这样的法条变化对我们生活有什么样的意义呢?这就可以解决村里小张的问题了,如果村里的小王想种地可以承租给小王,小张的利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如此就可以让小张放心的进城务工,放心流转承包地,避免土地撂荒。民法典对于土地经营权部分条文的修改与增加丰富了农户行使权利的方式,并明确界定各种流转行为的法律后果,农民得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符合其利益诉求的流转安排,从而做到明明白白”流转、“踏踏实实”流转,让想耕地的农户有地可耕,让想务工的农户有工可做,都能踏踏实实生活,做自己生活的权利主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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