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听说民法典新设了一个“居住权”?这是什么权利?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帮助么?假如一个“失独”老人,留恋自己的家,不愿意去养老院,自己生活不便但是又没有多余的钱请保姆,居住权能为这个失独老人带来什么样的生活改变呢?
“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让国人对房子一直情有独钟,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也因此成为很多人一生的追求。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提到了一个新名词: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
第366条:“居住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间;(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解读
日常生活中,婚姻、继承、公租房、以房养老等都有可能会用到居住权。
结婚有没有房子可以说是恋爱阶段男女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房价的昂贵和房产登记的一些规定让房本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变得至关重要,有的小夫妻可能因为房本写谁的名字,能不能加名字的问题而吵得分了手。现在居住权的设立,使婚前财产房本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我们不为对是否有自己的名字争得伤了感情,可以书面设立居住权合同,按自己的情况约定居住期限,如房子是男方的,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房子享有居住权,也可以保障自己的住房需求。
对于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也可通过特定期限居住权的设立为其保障住房需求。再比如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时可以通过无偿约定居住权的方式保障父母住房需求及出资后的权益。
继承也同样可以适用,老人如果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子女,又担心配偶的养老居所问题,就可以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约定在一定的时间配偶或者自己有居住权利。
这个居住权最能解决的其实是养老问题,以房养老,老年人可以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并约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就比如刚才问题里的失独老人,由于没有人照顾,经济来源也有限,但是他有一套房子,他可以把房子卖掉或者抵押设立居住权,约定在自己有生之年要无偿居住,这样就能拿到一笔钱能够请的起护工或者负担自己生病的医药费,或者能够出去旅行缓解思念亲人的抑郁,能生活的更加快乐。居住权也同样可以适用儿女不在身边的独居老人,可能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或者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又不是很多,不想给儿女的生活添负担,又没有余力支付保姆佣金、医药费用等,生活非常拮据。同样老人可以把房子卖掉或者抵押,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按照市场估值,得到一笔资金,可能虽然低于房子市场价值的资金,却保证了自己在有生之年能靠自己有钱看病、支付请护工的钱,可以在不给儿女增烦恼的情况下让自己安度晚年,而且生活的依然很有品质。
居住权好处这么多,也有一些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后,在以后生活中要留心的是,承租住宅、购买住宅,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需要注意查询相关房屋是否已登记了居住权。如果房屋已被设立了居住权,承租人要看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中是否同意在特定时段对外出租,而购房者则需要考虑到居住权存续期间内自己无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