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10月,为了给家中装修购置建材,长沙周女士走访了多家建材市场。令她恼怒的是,在装修已经完成一段时间后,仍有建材、家具销售商给自己打骚扰电话,甚至遭遇电话“轰炸”,本想享受新房的舒适环境却被电话扰的很痛苦。当她去质问店家是否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时,对方总答复严格保密了客户信息。
大家可能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我们没有给证券公司留过号码却总被人打电话问是否需要买股票;或者有了孩子突然有各种教辅机构给我们打电话问是不是要学美术、学英语、学编程等等,还有更为严重的情况,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父母可能会接到自己子女被人绑架了之类的诈骗电话,骗子连工作单位住址都知道的一清二楚,这些情况不仅打扰了我们平静的生活,还给生活增加了很多危机,随着科技的越来越发达,我们的生活一边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捷,一边也发现科技使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透明化,为了保护我们的隐私,使我们的生活更有安全感,在民法典人格编的修改中重点强调了隐私权。
《民法总则》(已废止)规定
《民法总则》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生活安宁;(二)进入、窥探、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上述增加的条文较之前扩大了隐私的界定范围,增加了判断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同时将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案例中的这些情况在现有规定下是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的,所以才让骚扰电话这么猖狂,在民法典实施后,其他相应的部门法规也会作相应的配合,出台一些规定,再有讨厌的骚扰电话、泄露我们个人信息行踪的违法行为我们就有制裁的法律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