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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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三)“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者:李娟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626人看过

案例

范某与齐某是公司同事,两人因同住一小区,所以齐某每天搭乘范某的车上下班。某天,二人下班回家路上,范某驾驶车辆由于走错路口,在着急的情况下未按照行驶线行驶,在马路中间突然掉头,直行车辆来不及躲避,导致与范某的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齐某重伤、范某轻伤。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范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齐某因伤势严重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对于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齐某来说,10万余元医疗费不是小数目,于是便找范某沟通索要医疗费。而范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搭载齐某上下班,并没有向齐某索要车费,发生事故他也觉得很抱歉,出于友情愿意为齐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然而齐某并不买单,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齐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侵权责任法》(已废止)规定

未明确规定,属《民法典》新增重要内容。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本”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和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在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范某由于着急未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是有责任的,但因为同事齐某属于无偿搭乘人,可以减轻范某的赔偿责任,要求范某承担全部损失并赔偿有失偏颇了

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额外需要跟大家讲解的是天津赔偿标准的特殊变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自2019年12月31日起,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此类案件,赔偿标准实现城乡统一。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系统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全市法院系统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该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该《意见》也是为了缓解“同案不同命”引起的社会矛盾,将天津作为试点城市试行农村与城镇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赔偿标准统一,不再有数额上的差距,所以再遇到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时候,作为受害人会多一层保障,无论是否为城镇户口,均可以享受城镇标准赔偿;而加害人就要注意了,城乡赔偿标准统一就意味着赔付的数额或者出险后的保费都会相应的提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我们日常生活行为时请一定要遵章守法,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否则好心换来的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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