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个人提供劳务中的损害赔偿、网络侵权责任、医疗侵权、高空抛物等重大制度做了调整,需要特别关注。
今天我们学习的是俊联小讲《民法典》系列解读中的第六期:侵权责任编(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高楼抛物坠物造成的损害,被称为“悬在人们头顶上的痛”,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有研究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来可使人当场死亡。
如何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是舆论关注的热点。
案例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径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君兰居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侵权责任法》(已废止)规定
《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较《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87条就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一,《民法典》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规定了抛掷者的侵权责任,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责任人追偿;第三,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第四,明确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高楼林立的都市,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现有规定下经常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连坐”现象,对于非加害人来说确实不公,新的法条规定能够让物业、有关机关、业主共同配合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找到明确的侵权人,从而减少责任“连坐”现象,实为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