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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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四)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变化案例

发布者:李娟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634人看过

湖南邵阳女子曾某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唐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00万元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曾某被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4年多来,曾某因唯一的自有房产被法院执行,不得不带着儿子在外漂泊。2019年,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诉,曾某终于盼来了改判。近年来,实践中大量出现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设定巨额债务,导致不知情的另一方因婚姻而陷入困境,也有的当事人为在离婚时分得更多财产而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共同债务。那么,这些情况引发我们的思考,什么样的债务是需要夫妻一起偿还的共同债务呢?怎样区分和界定共同债务?

《婚姻法》(已废止)规定

未明确规定,属《民法典》新增重要内容。

《民法典》规定

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制度,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再有是不是共同债务的问题时,我们只需要考虑三点:一、夫妻双方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的,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双方无一致的负债意思表示的,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为共同债务;三、既无共同意思表示,也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由债权人对债务用途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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