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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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三)婚姻无效事由的变化

发布者:李娟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536人看过

案例

安徽淮南女子陈某与相亲认识的男子周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周某经常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陈某在遭受多次惊吓后被迫离家出走。2019年,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她随后从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这种情况新旧法条处理有什么不同呢?

《婚姻法》(已废止)规定

《婚姻法》(已废止)第10条中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结婚的一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首次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告知义务,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抚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同时在第1054条中增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对此知情,那么疾病还是结婚的障碍吗?

《婚姻法》(已废止)并没有给这种情况作出解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本案中,如果周某没有如实的告知陈某自己的疾病情况,陈某认为他这个疾病对生活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就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了,而不是一定要起诉离婚,在程序上会简便很多。同时还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还有一种情况很多同甘共苦过的夫妻彼此之间的感情很深厚,在感情和知情权面前可能会更看重感情,即使有疾病但也想互相搀扶走过余生,那么一方患有疾病另一方对此知情双方都自愿,法律也是不干涉的,这也侧面反映了《民法典》是一部有人情味的法律。所以《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是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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