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惠某与杨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未曾离异。惠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与王某交往。2014年,惠某未经杨某同意,将20万元款项赠与王某。杨某得知后,以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该20万元。
结论: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 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 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 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 年第 2 辑(总第 54 辑),执笔人: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