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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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56人看过



 

案例:2011年1月,陈渔、陈樵和陈耕之父陈扶风死亡。陈扶风生前为家族企业老板,留有遗嘱。因其配偶已先于陈扶风死亡,故陈扶风在遗嘱中为其长子陈渔、次子陈樵各留有公司股份的30%,小儿子陈耕本来一直与陈扶风共同经营企业,但三年前因车祸重伤,丧失行为能力。考虑到陈耕的再婚妻子胡美艳在其遭遇车祸丧失行为能力后曾经提出过离婚,只是因为当时尚未对陈耕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而被法院驳回,且胡美艳已经实际上与陈耕分居的情况,为了使小儿子今后的生活有保障,陈扶风将家族企业股份的35%留给了陈耕之子陈南岳并限制陈南岳在陈耕有生之年转让股份。陈扶风在遗嘱中要求陈南岳照顾其父的生活,陈渔、陈樵对此负有监督之责,有权从陈南岳每年应分得的收益中直接划扣陈耕在疗养院的全部生活护理费用。

2011年2月,美艳以陈耕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陈南岳、陈渔、陈樵,请求法院认定陈扶风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陈扶风遗产。理由是陈扶风的遗嘱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陈耕留有遗产。

陈渔、陈樵和陈南岳则认为,陈扶风的遗嘱合法有效。陈扶风正是考虑到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的陈耕主要靠其子陈南岳照顾,且胡美艳已经与陈耕分居的事实,为了使陈耕今后的生活得到经济保障,才通过遗嘱作出上述安排的。不能因为遗嘱在形式上没有给陈耕留有遗产,就认定该遗嘱无效。

 

结论: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 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 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 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 年第 2 辑(总第 54 辑),执笔人:韩玫,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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