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 年年底,小明与小华相识,并于 2016 年4月起同居,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一子。2017年4月24日,小华以132万元的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小华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剩余92万元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共有情况为小华单独所有。2020年1月6日,小华又以300万元的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小华支付了首付款 60 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 240 万元,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共有情况为小华单独所有。2021 年,小明和小华因感情问题解除同居关系,小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那两套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与小华在同居期间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且最终双方并无缔结婚姻关系,所以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从银行流水来看,那两套房产的购房款均是从小华的银行账户转出,小明虽主张那两套房产是双方同居期间以小明出资的公司的收益购买的,但小明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因此法院认定那两套房产应属小华的个人财产。
结论: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 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 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 年第 3 辑(总第 67 辑),执笔人:吴晓芳,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