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原《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现《民法典》出台后,删除了这一条。民法典更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不再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不过,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如果患有重大疾病的,还是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如果另一方知情后提起诉讼,婚姻也可能会被撤销。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是指特定的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特定的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