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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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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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的外地子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2260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当事人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这里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父母死亡后开始征地的,父母死亡后承包地由家庭成员继续保留土地,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土地承包方为农户,农户中成员去世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丧失,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使用土地,延续对土地承包的主体资格,当然前提是家庭成员中没有丧失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发生继承。另一种情况是父母死亡前承包地被征收。在父母死亡后才开始分配补偿款的,此时,其父母应该获得土地补偿款,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其获得的补偿款应当视为遗产,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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