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对于没有办理征收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织的农用地进行出租、转让、出让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以及会受到什么惩罚的问题。
为了保护农用地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国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再减少,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法律,限定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尤其是不能用于非农建设。
为此,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根据这条规定,若是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求将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恢复原状。而且,应该没收违法所得,包括出让金、转让金、出租金以及使用该集体土地所获得的利益。另外,还应当对于违法者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