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
鉴于我国人多地少的事实,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会带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后果,如若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抵押不作任何限制,可能出现以抵押为名实则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为了从严控制农村集所有的土地的转让,又为农村工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民法典)》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民法典》也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就边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也就是说,乡镇、村企业不能仅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可以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法律虽然允许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对实现抵押权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作了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受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也就是说,即使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其厂房等建筑物被拍卖了,受让的土地仍然属于农集体所有。如果该土地原为工业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买受人不能将该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和住宅建设。
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因此,本案中的村企业,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