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在继承房屋的时候,在客观上是继承了两样东西:一是房屋,二是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当然可以继承,但是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却是集体所有,属于集体财产,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是根据“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是依附在宅基地上的,继承了房屋也就相应地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时候,不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可以继承而产生的,而是由于国家法律保护物权,保护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可以继承而产生的一种附带权利。如果说房屋灭失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依附的客体毁灭了,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也就灭失了。另外,我国对于宅基地使用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就可能产生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我国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
如果说想翻建所继承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在拆除原来房屋的时候,房屋就灭失了,这时附带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消灭了,就不能再使用宅基地了。虽然不能翻建房屋,但是如果房屋有毁损,村民是可以对房屋进行修葺的。修茸房屋只是公民对于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充分利用,这时候房屋没有灭失,那么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存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